“晨光YI YOGURT”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005736号【酸奶; 】“晨光YI YOGUR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
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2339317号【果酱; 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 花生酱;】“晨光 CG及图”商标
第5711650号【芝麻油; 食用油; 玉米油; 食用猪油; 食用葵花籽油; 精制坚果仁; 加工过的花生; 加工过的瓜子; 开花豆; 五香豆;】“晨光”商标
第3993224号“晨光及图”商标
第7756596号“YOGURT及图”商标
第17109053号【肉; 肉干; 鱼翅; 鹌鹑蛋罐头; 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 鹌鹑蛋; 奶茶(以奶为主); 果冻; 加工过的坚果; 干食用菌; 】“YI 家私厨”商标
第15904768号【肉; 家禽(非活); 鱼(非活); 腌制蔬菜; 蛋; 牛奶; 酸奶; 牛奶制品; 食用油; 豆腐制品;】“奎凤农业 KUIFENG AGRICULTURE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宣传,已经取得较强显著性和较高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多个含有“YOGURT”的商标已经在先获得注册,申请商标不会使公众对商品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理应获得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六在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有所区别,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并存,不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显著识别部分均含有“晨光”,已经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加工过的坚果;果酱;果冻”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果酱、加工过的瓜子、食品用果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牛奶制品;凝乳;奶昔;蛋白质牛奶;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豆浆;酸奶”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均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
申请商标中“YOGURT”译为“酸奶”,使用在除“酸奶”以外的复审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况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酸奶”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牛奶制品;凝乳;奶昔;蛋白质牛奶;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豆浆;加工过的坚果;果酱;果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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