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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派”与“现代e派”商标注册近似复审案例分析

“现代派”与“现代e派”商标注册近似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071010号“现代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7397617号“现代e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17321号“現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052984号“現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7672288“現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四仍为有效在先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均含有相同显著中文“现代”,其在字母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近似,故上述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存储装置等商品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等商品在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同时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各引证商标相混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第24071010号“现代派”商标:

申请/注册号:24071010 商标申请日期:2017-05-11 国际分类:9类 科学仪器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北京瑞景方达科贸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扩音器(0908)、计算机外围设备(0901)、计算机存储装置(0901)、耳机(0908)、鼠标(计算机外围设备)(0901)、扬声器音箱(0908)、头戴式耳机(0908)、麦克风(0908)、计算机键盘(0901)、鼠标垫(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