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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博普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Mighty vaporizer”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深圳市博普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Mighty vaporizer”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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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因第24230332号“Mighty vaporiz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2047364号“Vaporiz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宣传,已经取得较强显著性和一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止,引证商标处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程序中,仍为在先的有效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香烟、烟用药草”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烟用药草”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230332号“Mighty vaporizer”商标

申请/注册号:24230332 商标申请日期:2017-05-19 国际分类:34类 烟草烟具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深圳市博普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香烟烟嘴(3402)、雪茄及香烟烟嘴上黄琥珀烟嘴头(3402)、烟草(3401)、点烟器用气罐(3404)、烟丝(3401)、非医用含烟草代用品的香烟(3401)、香烟过滤嘴(3405)、电子香烟(3401)、吸烟者用口腔雾化器(3402)、雪茄烟(3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