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福同复材科技有限公司 “fu tong 福同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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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因第24338766号“fu tong 福同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5007768号“同福电瓷厂 Tong fu electricity porcelain factor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含义、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精心设计的,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并不是不规范汉字,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产生不良影响,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有与本案情形相似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照片;送货单;采购订单;发票。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防水包装物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的“铁路轨道用绝缘体;绝缘、隔热、隔音用玻璃纤维;绝缘、隔热、隔音用玻璃纤维织物”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绝缘材料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二者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与引证商标不同的显著性。申请商标包含不规范汉字,作为商标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商标评审依据个案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338766号“fu tong 福同及图”商标
申请/注册号:24338766 商标申请日期:2017-05-25 国际分类:17类 橡胶制品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厦门福同复材科技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防水包装物(1707)、绝缘、隔热、隔音用玻璃纤维(1706)、非纺织用碳纤维(1703)、管道垫圈(1702)、绝缘、隔热、隔音用玻璃纤维(1705)、防热辐射合成物(1705)、绝缘、隔热、隔音用玻璃纤维织物(1705)、合成树脂(半成品)(1703)、非金属制管套(1702)、绝缘、隔热、隔音用玻璃纤维织物(1706)、铁路轨道用绝缘体(1706)、压缩空气管道用非金属附件(1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