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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明福奇石文化艺术培训有限公司“奇石书画”商标驳回复审

南京明福奇石文化艺术培训有限公司“奇石书画”商标驳回复审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093935号“奇石书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1858033号“奇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撤三程序中,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3808163号“清石缘 奇石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区分服务来源的显著性,且申请商标实际使用中未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应予核准注册。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我局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审理决定予以撤销,我局于2022年11月6日刊登了撤销公告,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一不能成为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1、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有一定区分,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2、申请商标仅由文字“奇石书画”构成,该文字使用在培训等复审服务上,仅直接表示服务内容等特点,相关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区分服务来源的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情形。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1093935号“奇石书画”商标信息:

申请/注册号:61093935 商标申请日期:2021-12-02 国际分类:41类 教育娱乐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南京明福奇石文化艺术培训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教育考核(4101)、书法培训(4101)、培训(4101)、辅导(培训)(4101)、安排和组织会议(4102)、安排和组织培训班(4102)、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4104)、书籍出版(4104)、柔道训练(4105)、书法服务(4105)、绘画和书法作品出租(4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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