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9477628号“栖谷幽兰”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477628号“栖谷幽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谷类制品、米、面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则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276853号“栖谷幽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再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已被我局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裁定宣告其在“咖啡;茶;茶饮料;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糖果;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调味品”商品上的注册无效,该无效宣告裁定书已生效。引证商标在“谷类制品;面条;食用淀粉” 商品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谷类制品、米、面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我局对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饮料、茶、糕点、咖啡、糖、调味品商品与引证商标现核定使用的谷类制品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谷类制品、米、面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59477628号“栖谷幽兰”商标信息:
申请/注册号:59477628 商标申请日期:2021-09-26 国际分类:30类 方便食品
初审公告日期:2023-04-06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叶家亮
商品/服务项目:谷类制品(3008)、茶饮料(3002)、茶(3002)、糕点(3006)、咖啡(3001)、米(3008)、糖(3004)、糖(3003)、面条(3009)、调味品(3016)、蜂蜜(3005)
【六安文广知识产权】用我们自己的专利筑起新的长城。专利、商标和版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醒你,专利诉讼仅指对专利机关有关专利权的决定不服,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不包括专利侵权纠纷和专利权的合同纠纷所引起的诉讼,可以随时联系我们13965191860(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