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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兴贡茶投资有限公司“唐潮十二坊”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长兴贡茶投资有限公司“唐潮十二坊”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236975号“唐潮十二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014086号“唐潮十二坊”商标、第54269725号“唐潮十二坊”商标、第51778233号“唐朝十二坊”商标、第54267894号“唐朝十二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处于异议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四已经被我局在异议程序中准予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诊所服务、美容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养老院、美容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或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否定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59236975号“唐潮十二坊”商标信息:

申请/注册号:59236975 商标申请日期:2021-09-15 国际分类:44类 医疗园艺

初审公告日期:2023-04-06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长兴贡茶投资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医疗诊所服务(4401)、休养所(4401)、美容服务(4402)、身体美容护理服务(4402)、医院(4401)、理疗(4401)、整形外科(4401)、保健站(4401)、按摩(4402)、园艺(4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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