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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良华企品牌管理(西安)有限公司“味寻 关陕记 WEI XUN G J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

中良华企品牌管理(西安)有限公司“味寻 关陕记 WEI XUN G  J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289111号“味寻 关陕记 WEI XUN G J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647390号“味寻 巷角及图”商标、第35665675号“味寻巷角及图”商标、第2209316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服务上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比较,在呼叫上相近,整体不易区分,构成近似标识。在第29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奶替代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酸奶;茶饮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第43类服务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饭店”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饭店”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2289111号“味寻 关陕记 WEI XUN G JI及图”商标信息:

商品/服务 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 餐厅; 流动饮食供应; 外卖餐馆服务; 饭店; 假日野营住宿服务; 提供野营场地设施; 养老院; 托儿所服务; 动物收容服务 

类似群 4301;4302;4303;4304;4305;

申请/注册号 62289111 申请日期 2022年01月20日 国际分类 43

申请人名称(中文) 中良华企品牌管理(西安)有限公司

申请人地址(中文) 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幸福北路东小寨村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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