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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商标诉讼 商标复审 无效宣告

对称的相似图形商标也近似吗?

对称的相似图形商标也近似吗?

申请人名称(中文) 株式会社京都科学

申请人名称(英文) KYOTO KAGAKU CO.. LTD.

申请人地址(中文) 日本国京都府京都市伏见区北寝小屋町15番地

申请人地址(英文) 15 KITANEKOYA-CHO FUSHIMI-KU KYOTO,JAPAN

 

申请人因第2424449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6753387号【计算机; 传真机; 目镜; 半导体; 远距离点火用电子点火装置; 】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将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6256278号【测量仪器; 探测器; 测量装置; 测量器械和仪器; 精密测量仪器; 计量仪器; 电测量仪器; 科学用探测器; 测程仪(测量仪器); 】“劲泽科技 LIVEWIRE ASIA PACIFI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外观、呼叫和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已有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有关申请人公司业务及产品的介绍资料;有关引证商标二权利人公司业务的介绍资料。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商品,故商标局在该项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学仪器”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教学仪器”等复审商品上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图形部分在设计手法、表现形式、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学仪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测量器械和仪器”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申请人所述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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