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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T-I PARTS”商标因“jet”显著性不够驳回复审分析

“JET-I PARTS”商标因“jet”显著性不够驳回复审分析

申请人因第24840545号【摩托车轮胎; 电力机车; 人力车; 】“JET-I PART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4569350号【陆地车辆用离合器; 汽车; 汽车底盘; 后视镜; 汽车刹车片; 汽车车轮毂; 高压阻尼线(车辆专用); 汽车车身; 汽车保险杠; 汽车减震器;】“IPART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陆地车辆用刹车块;摩托车轮圈;两轮机动车辐条;陆地车辆传动齿轮;(汽车)制动主缸;运载工具用刹车垫;运载工具专用座椅套”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汽车减震器;汽车”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及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呼叫、含义、字母组合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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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上的驳回复审申请功能很智能的,只要输入要复审的申请号,点击查询,就会自动弹出商标信息,但是复审的的类别需要手动勾选。

2、在网上申请驳回复审不需要再上传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但是如果申请人发生了变更,那么就需要勾选“是否变更名义”一项,并且上传名义变更证明。

3、当申请人提交了驳回复审申请后,就会收到缴费通知书,申请人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就要缴纳费用,如果没有按照规定缴纳费用,那么将视为未申请驳回复审。

商品/服务 摩托车轮胎; 电力机车; 人力车; 查看详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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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注册号 24840545A 申请日期 2017年06月16日 国际分类 12

申请人名称(中文) 黄奕新

申请人名称(英文) HASYIM WISONO

申请人地址(中文) 印度尼西亚 巴旦岛 金胡姬花园第一区D59号RT.02 RW.06

申请人地址(英文) ANGGREK MAS I BLOK D NO 59 RT.02 RW.06

初审公告期号 1599 注册公告期号 1611 是否共有商标 否

初审公告日期 2018年05月13日 注册公告日期 2018年08月14日 商标类型 一般

专用权期限 2018年08月14日 至 2028年0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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