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蕉家品XIANG JIAO JIA PIN”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因第23549392号“香蕉家品XIANG JIAO JIA PI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
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5207963号【替他人推销; 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 人事管理咨询; 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 对购买定单进行行政处理; 寻找赞助; 广告; 商业信息代理; 市场营销; 进出口代理; 】“香蕉家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宣传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另外,曾有与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市场营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由文字“香蕉家品”及对应拼音“XIANG JIAO JIA PIN”构成,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作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必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与其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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