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利来G.I.D”商标近似驳回复审案
序号 申请/注册号 国际分类 申请日期 商标名称 申请人名称
1 23970286 18 2017年05月05日 金利来 G.I.D 金利来(远东)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970286号“金利来G.I.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是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的延伸注册,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7154804号【抱婴儿用吊带; 背包; 购物袋; 卡片盒(皮夹子); 旅行包(箱); 旅行用具(皮件); 毛皮制覆盖物; 钱包; 伞; 书包; 】商标、国际注册第981876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差异明显,相关公众不会混淆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及其商标注册信息;相关判决、裁定;申请人商标的宣传使用、媒体报道证据。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金利来G.I.D”与引证商标二“GLD”整体尚可区分,二者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商标英文“GID”与引证商标一英文“GID”字母组成相同,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书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书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别的显著特征。申请人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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