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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I及图”商标注册近似驳回复审案例

“SPI及图”商标注册近似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因第24219085号【未加工塑料(片状、颗粒状和粉末状); 未加工的人造树脂; 聚合塑料; 未加工的塑料; 过滤材料(未加工塑料); 制模塑料用未加工合成树脂; 工业用未加工塑料; 未加工聚合树脂; 聚丙烯; 】“SP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声明放弃申请商标在“工业用化学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商标局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096213号【平顶山天伦生物制品有限公司】“SPI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

  第20320615号【除水垢剂; 防水垢剂; 工业用洗净剂; 生产加工用去污剂; 】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

  第19010282号【工业硅; 碳酸钙; 工业用白云石; 轻质碳酸钙; 重碳酸铵; 莹石化合物; 滑石(镁铝合金硅酸盐); 高岭土; 碳酸钡石; 】“鑫鹏丰Xin Peng Fe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将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8532000号【蒸馏水; 除油漆外的砖石建筑防潮化学品; 玻璃防污剂; 未加工人造树脂; 防火制剂; 助焊剂; 工业用粘合剂; 防微生物剂; 食物防腐用化学品; 皮革翻新用化学品;】“寸觀尺 FR MET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文字构成、图形设计和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工业用化学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商标局在该项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在文字构成、呼叫上差异明显,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不致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未加工的人造树脂;未加工的塑料;未加工塑料(片状、颗粒状和粉末状);过滤材料(未加工塑料);制模塑料用未加工合成树脂;聚合塑料;工业用未加工塑料;未加工聚合树脂;聚丙烯”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商品上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未加工的人造树脂;未加工的塑料;未加工塑料(片状、颗粒状和粉末状);过滤材料(未加工塑料);制模塑料用未加工合成树脂;聚合塑料;工业用未加工塑料;未加工聚合树脂;聚丙烯”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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