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青博联整合营销顾问股份有限公司“爱麦思IMICE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209902号“爱麦思IMIC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经过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和显著性,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885122号图形商标、第6457104号图形商标、第10712971号图形商标、第693371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及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商标宣传及使用资料等。
经审理查明:截止到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尚处于撤销复审案件审理中。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其申请注册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第24209902号“爱麦思IMICE及图”商标
申请/注册号:24209902 商标申请日期:2017-05-18 国际分类:35类 广告销售
初审公告日期:2018-11-06 注册公告日期:2019-02-07 专用权期限:2019-02-07至2029-02-06
申请人:中青博联整合营销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广告片制作(3501)、广告宣传(3501)、广告策划(3501)、户外广告(3501)、广告(3501)、广告设计(3501)、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3502)、公共关系(3502)、市场分析(3502)、商业管理咨询(3502)、市场营销研究(3502)、市场营销(3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