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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山野电器有限公司“VCO”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芜湖山野电器有限公司“VCO”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500044号“VC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9709079号“VCO TEC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形成了自己稳固的消费群体,赢得了消费者的认可。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展会图片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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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空间出租”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VCO”全包含于引证商标“VCO TECH”,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500044号“VCO”商标

申请/注册号:24500044 商标申请日期:2017-06-06 国际分类:35类 广告销售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芜湖山野电器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3503)、张贴广告(3501)、广告空间出租(3501)、广告片制作(3501)、广告策划(3501)、点击付费广告(3501)、广告牌出租(3501)、广告版面设计(3501)、广告(3501)、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3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