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艾伯丁食品有限公司“艾伯丁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463325号“艾伯丁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引证的第24313683号“猴太急HOUTAIJI及图”商标在商标注册申请程序中已被商标局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3609136号“喜乐祥XILEXIANG及图”商标、第18196396号“大舌猴及图”商标、第18265881号图形商标、第20662571号“美食稔及图”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并存,不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第24463325号“艾伯丁及图”商标
申请/注册号:24463325 商标申请日期:2017-06-02 国际分类:29类 食品
初审公告日期:2018-10-27 注册公告日期:2019-01-28 专用权期限:2019-01-28至2029-01-27
申请人:大连艾伯丁食品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冻干肉(2901)、甲壳动物(非活)(2902)、贝壳类动物(非活)(2902)、鱿鱼干(2902)、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2904)、汤(2905)、冻干蔬菜(2905)、速冻方便菜肴(2905)、食用果冻(2910)、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2911)、干食用菌(2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