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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375662图形与“UCT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第24375662图形与“UCT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37566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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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6805556号图形商标、第18515710A号图形商标、第15584016号“YNPD及图”商标、第7784760号“UC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通过大力宣传使用已被消费者所认可,具有很高的商业价值。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由纯图形构成,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图形及引证商标三、四图形部分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整体上难以区分,且申请商标无其他可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相区分的组成部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整体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用接口、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周边设备、计算机键盘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四个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