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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YI”商标注册近似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MAYI”商标注册近似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2927972号“MAY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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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市场中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8331397号“may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是对申请人商标的抢注,处于异议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档案信息。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于2018年1月3日作出的(2018)商标异字第682号商标异议决定书中对引证商标准予注册,商标局的异议决定已生效,即本案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由字母组合“MAYI”构成,与引证商标“mayi”字母构成相同,整体视觉效果不易区分,两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信用卡支付处理、网上银行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资本投资、基金投资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注册人是否恶意抢注,不是本案依法审理的范围,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