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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迈节能”与“天迈TINMY”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天迈节能”与“天迈TINMY”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461391号“天迈节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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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725948号“天迈TM”商标、第7767581号“天迈”商标、第7854881号“天迈TINM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推广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且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商标并存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给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加工定做合同、厂房及设备照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三汉字“天迈”,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卫生器械和设备、电力煮咖啡机”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卫生器械和设备、电磁炉”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能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的知名度。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