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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斯麦尔”与“爱斯迷尔”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爱斯麦尔”与“爱斯迷尔”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083529号“爱斯麦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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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2985383号“艾斯麦尔”商标、第13923174号“爱斯迷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店面图片等证据。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糖”等商品与两引证商标分别核定使用的“糖”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爱斯麦尔”与引证商标一“艾斯麦尔”、引证商标二“爱斯迷尔”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各个引证商标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