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六角电工电器有限公司“六角”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0341872号“六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8594654号“陆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与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已对其提出异议申请,请求待异议决定作出后再审理本案。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等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经商标局异议程序于2018年6月27日作出的[2018]商标异字第00000030970号决定准予注册,其在先权利并未丧失。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文字含义相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衣架、家具用非金属附件、窗帘环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非金属螺栓、家具、家具用非金属附件等商品功能用途相同,已构成类似商品。若二者同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称引证商标与其在先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之主张超出本案的审理范围,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对此不予评述。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国际分类:20类 家具 申请/注册号:20341872 商标申请日期:2016-06-17 申请人:武汉六角电工电器有限公司
初审公告日期:2019-03-06 注册公告日期:2019-0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