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商•奥万葛非特公司“DR.BRONNER'S ALL-ONE!布朗博士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736317号“DR.BRONNER'S ALL-ONE!布朗博士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7189211号“布朗博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视觉效果及呼叫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正与引证商标注册人商议商标并存事宜,请求暂缓本案审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使用宣传图片。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未提供与引证商标注册人的商标并存同意书,引证商标仍为本案中的在先权利障碍。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包含相同的显著识别部分“布朗博士”,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椰子油、食用油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食用油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形下可能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存在混淆的可能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