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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文创WE WILL TRY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陕文创WE WILL TRY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214641号“陕文创WE WILL TR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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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16160037号“万讯网大商城及图”商标、第12256800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整体上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