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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商标诉讼 商标复审 无效宣告

第24297347图形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29734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4564226号“金银御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含义、呼叫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在当地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图形部分在构成要素、视觉效果上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与引证商标不同的显著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