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敦制药株式会社“柯学肌研”商标无效宣告请求案例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5日对第43136027号“柯学肌研”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国际知名制药公司,旗下“肌研”系列化妆品在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范围内在业界和相关公众中享有极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国际注册第938495号“肌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268576号“肌研 Hada Lab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520684号“肌研药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知名度的“肌研”商标的恶意模仿与复制。被申请人具有刻意复制摹仿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商标标识的明显主观恶意,其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不具备商标注册应有的正当性。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使公众对商品的来源出处产生误认。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是一种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具有明显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详细信息;百度百科关于申请人公司的介绍;公司简介;相关报道;品牌介绍;系列产品的介绍;相关异议决定;相关广告及宣传;许可合同及许可备案通知书;系列产品销售网络介绍;网络销售网页;宣传册;销售货架照片;销售发票;销售数量统计表;获奖情况介绍及奖杯照片;阿里巴巴店铺信息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一、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2月17日提出注册申请,2020年9月28日获准注册在第3类洗发液等商品上,现处有效期内。
二、申请人名下的引证商标一为国际注册商标,其由申请人于2007年11月9日提出国际注册(领土延伸)申请,获准注册在第3类肥皂等商品上,现处于专用期内。
三、申请人名下的引证商标二、三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即已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肥皂等商品上,现处于专用期内。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等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依据当事人理由、事实和请求,我局现对焦点问题作如下归纳及审理。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争议商标“柯学肌研”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的汉字部分及引证商标三的主要认读文字部分“肌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且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洗发液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肥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因此,争议商标已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二、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主要是指对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本案申请人所述理由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且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 “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是对未注册商标予以保护的条款,而本案引证商标一、二、三为已获准注册的商标,且我局已基于其注册形成的在先商标权利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抢注之规定,本案亦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因《商标法》第七条等有关规定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其它实体条款中,我局在作上述裁定时已予综合考虑,故不再赘述。申请人的其他评审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43136027号“柯学肌研”商标信息:
商品/服务 洗发液; 美容皂; 洗洁精; 香精油; 化妆品; 美容面膜; 个人或动物用除臭剂; 牙膏; 香; 空气芳香剂
类似群 0301;0302;0305;0306;0307;0308;0309;0310;
申请/注册号 43136027 申请日期 2019年12月17日 国际分类 3
申请人名称(中文) 杨森集团(中国)有限公司
申请人名称(英文) YEUNG SUM GROUP (CHINA) CO.,LIMITED
申请人地址(中文) 香港九龙旺角弥敦道707-713号银高国际大厦9楼A15室
申请人地址(英文) FLAT/RM A15,9/F SILVERCORP INT’L TOWER 707-713 NATHAN RD MONGKOK KLN HONG KONG
初审公告期号 1701 注册公告期号 1713
初审公告日期 2020年06月27日 注册公告日期 2020年09月28日
专用权期限 2020年09月28日 至 2030年0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