菜单
您的位置:首页 >> 商标公告 >> 无效宣告
成功案例 商标诉讼 商标复审 无效宣告

第53190679号“你我茶颜YOU&ME TEA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案例

第53190679号“你我茶颜YOU&ME TEA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案例

  申请人于2021年10月28日对第53190679号“你我茶颜YOU&ME TEA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6877630号“茶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在先商标注册信息;

  2、申请人版权登记证书;

  3、茶颜悦色简介;

  4、申请人茶颜悦色商标使用证据;

  5、茶颜悦色所获荣誉证据;

  6、申请人商标侵权保护资料;

  7、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河南阅茶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1日提起注册申请,于2021年9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1类“家用器皿;日用玻璃器皿(包括杯、盘、壶、缸);家庭用陶瓷制品;饮用器皿;茶具(餐具);茶叶浸泡器;茶杯;牙签;化妆用具;食物保温容器”商品上。

  2、引证商标的申请时间和注册时间均早于本案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21类“餐具(刀、叉、匙除外);杯;日用瓷器(包括盆、碗、盘、壶、餐具、缸、坛、罐);水晶工艺品;日用玻璃器皿(包括杯、盘、壶、缸);牙刷;清扫器;花瓶;食物保温容器;茶具(餐具)”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之时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牙签、化妆用具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食物保温容器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较大差距,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争议商标在牙签、化妆用具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除牙签、化妆用具之外的食物保温容器、家用器皿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食物保温容器、杯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文字“茶颜”,且争议商标整体亦未形成显著区分于引证商标的特定含义。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牙签、化妆用具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53190679号“你我茶颜YOU&ME TEA及图”商标信息:

申请/注册号:53190679 商标申请日期:2021-01-21 国际分类:21类 日用器具

初审公告日期:2021-06-20 注册公告日期:2021-09-21 专用权期限:2021-09-21至2031-09-20

申请人:河南阅茶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家用器皿(2101)、日用玻璃器皿(包括杯、盘、壶、缸)(2102)、家庭用陶瓷制品(2103)、饮用器皿(2105)、茶具(餐具)(2105)、茶叶浸泡器(2105)、茶杯(2105)、牙签(2109)、化妆用具(2110)、食物保温容器(2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