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洪县双沟镇新版酒业有限公司“全德苏”商标注册案例
"申请人于2017年09月25日对第16458764号“全德苏”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申请的第5534908号“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819746号“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48292号“蘇s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784809号“全德QUAND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623562号“蘇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0160913号“蘇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1228309号“蘇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一经申请人长期的宣传、使用,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误导公众,损害申请人的利益。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光盘资料):
1、争议商标与系列引证商标注册信息;
2、申请人企业基本情况证明;
3、申请人2011-2015年经济指标及纳税情况证明;
4、“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证明;
5、“蘇”系列商标持续使用情况;
6、“蘇”酒2011-2015年销售区域证明;
7、“蘇”酒2011-2015年部分广告发布情况;
8、“蘇”商标及产品所获部分荣誉;
9、“蘇”商标遭受侵权并获得保护的证明;
10、第784809号“全德”商标注册信息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全德苏”系被申请人自创,具有全新的含义,与申请人的各引证商标有本质的区别。二、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申请人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虽为相同或类似商品,但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不近似。三、申请人引证商标“苏”虽较为知名,但并不能成为其他人不能使用“苏”商标的理由。综上,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申请人质证的主要理由为:一、争议商标明显系对申请人“苏/蘇”商标的抄袭、摹仿,其注册与使用极易导致公众混淆。二、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明显具有主观恶意。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第四十五条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3月9日提出注册申请,商标为“全德苏”,经异议于2017年8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葡萄酒等商品上。该商标有效专用期至2026年5月6日。
2、引证商标一由申请人于2006年8月11日提出注册申请,商标为“蘇”, 2009年6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兰地等商品上。该商标经续展有效专用期至2019年6月20日。
3、引证商标二由申请人于2010年11月8日提出注册申请,商标为“苏”, 2011年1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开胃酒等商品上。该商标有效专用期至2021年11月20日。
4、引证商标三由江苏双沟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于1990年5月5日提出注册申请,商标为“蘇SU及图”, 1991年4月10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酒商品上。2003年9月21日,该商标经商标局核准转让至江苏双沟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该商标经续展,有效专用期至2021年4月9日。
5、引证商标四由江苏省泗洪县双沟白酒厂于1994年3月31日提出注册申请,商标为“全德QUANDE及图”, 1995年10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等商品上。2008年7月18日,该商标经商标局核准转让至江苏双沟酿酒厂。该商标经续展,有效专用期至2025年10月21日。
6、引证商标五由江苏双沟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00年5月25日提出注册申请,商标为“蘇及图”,2001年8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酒(饮料)等商品上。2003年9月21日,该商标经商标局核准转让至江苏双沟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该商标经续展,有效专用期至2021年8月20日。
7、引证商标六由申请人于2011年11月8日提出注册申请,商标为“蘇及图”, 2012年1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兰地等商品上。该商标有效专用期至2012年12月27日。
8、引证商标七由申请人于2012年7月19日提出注册申请,商标为“蘇及图”, 2013年1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黄酒等商品上。该商标有效专用期至2023年12月13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等在案佐证。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的有关规定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有所体现,故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条款予以审理,结合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结为: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争议商标“全德苏”与引证商标一“蘇”、引证商标二“苏”引证商标三的汉字部分“蘇”、引证商标四的汉字部分“全德”、引证商标五至七的文字部分“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易被消费者识别为系列商标,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以上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葡萄酒、白兰地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米酒、开胃酒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外,针对申请人称其引证商标一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争议商标是对其“苏”系列商标的抄袭、摹仿的情形,本案中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引证商标予以保护时已充分考虑其知名度情况,故无需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审理。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为程序性条款,鉴于上述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已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体条款予以评述,故在此不再赘述。
申请人其他理由与主张,因缺乏法律与事实依据,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不予支持。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第16458764号“全德苏”商标:
全德苏
申请/注册号:16458764 商标申请日期:2015-03-09 国际分类:33类 酒
初审公告日期:2016-02-06 注册公告日期:2017-08-07 专用权期限:2016-05-07至2026-05-06
申请人:泗洪县双沟镇新版酒业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白兰地(3301)、清酒(日本米酒)(3301)、葡萄酒(3301)、烧酒(3301)、米酒(3301)、白酒(3301)、烈酒(饮料)(3301)、食用酒精(3301)、利口酒(3301)、青稞酒(3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