菜单
您的位置:首页 >> 商标公告 >> 无效宣告
成功案例 商标诉讼 商标复审 无效宣告

第11272843号“七彩寶貝及图”商标撤销案例分析

第11272843号“七彩寶貝及图”商标撤销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11272843号“七彩寶貝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Y010598号决定,于2017年10月09日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供了指定期间2014年1月10日至2017年1月9日内在核定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这些证据真实有效,被申请人的撤销理由不成立。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调取了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的复审商标使用证据如下(除特别说明外,均为复印件形式):商标使用许可协议原件、漳州庄臣化学品有限公司和广州盛妍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合同原件、销货清单、发货单原件、订货单原件、销售单原件。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将申请人的撤销复审申请书及其向商标局提交的使用证据复印件寄送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经审理查明:

  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2年7月30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2013年1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鱼肝油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3年12月27日止。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经评审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本案中,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申请人在2014年1月10日至2017年1月9日期间(以下称三年期间)是否对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具有商标法意义上的实际使用。

  虽然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许可协议显示,申请人曾先后许可漳州庄臣化学品有限公司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月1日止使用复审商标,许可北京可可湖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自2016年3月1日起至2018年3月1日止使用复审商标。但是在案的销货清单、发货单、订货单、销售单均为企业自制单据,证明力较弱,委托加工合同证明力亦较弱,均缺少其他有效证据对交易行为进一步佐证,且这些单据、合同中显示的商品均非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均非复审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综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的被许可使用人在三年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鱼肝油等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综上,依照修改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

第11272843号“七彩寶貝及图”商标:

申请/注册号:11272843 商标申请日期:2012-07-30 国际分类:5类 医疗用品

初审公告日期:2013-09-27 注册公告日期:2013-12-28 专用权期限:2013-12-28至2023-12-27

申请人:刘玲 

商品/服务项目:医用营养品(0502)、胶丸(0501)、中药成药(0501)、鱼肝油(0501)、婴儿奶粉(0502)、消毒纸巾(0506)、医用卵磷脂(0501)、医用营养食物(0502)、婴儿食品(0502)、片剂(0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