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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琢酒集团有限公司“琢悦本草”商标无效宣告请求案例

河北琢酒集团有限公司“琢悦本草”商标无效宣告请求案例

  申请人于2021年11月03日对第35304844号“琢悦本草”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34997339号“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5008239号“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的第5872076号“琢ZHU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上述具有较高知名度商标的恶意摹仿,会误导相关公众,严重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请求认定引证商标三在酒商品上为驰名商标。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九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等有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件):

  1、申请人的“琢”商标使用在部分产品上的图片;

  2、申请人签订的包装买卖合同、工业买卖合同;

  3、申请人签订的产品销售合同、发票;

  4、申请人及申请人品牌获得荣誉证明。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12月13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8月28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户外广告、商业管理辅助、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电话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投标报价服务上,商标专用期至2029年8月27日。

  2、引证商标一、二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注册,但初步审定并公告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35类户外广告、广告等服务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引证商标三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烧酒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在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前已核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九条系总则性条款,其内容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鉴于引证商标一、二的初步审定公告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期,因此关于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的主张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调整范围,我局将据此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琢悦本草”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琢”,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户外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电视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使用上述近似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属于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中,鉴于我局已经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故本案不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35304844号“琢悦本草”商标L:

申请/注册号:35304844 商标申请日期:2018-12-13 国际分类:35类 广告销售

初审公告日期:2019-05-27 注册公告日期:2019-08-28 专用权期限:2019-08-28至2029-08-27

申请人:濮阳市小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广告(3501)、商业管理辅助(3502)、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3502)、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3502)、替他人推销(3503)、市场营销(3503)、电话市场营销(3503)、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3503)、投标报价(3502)、户外广告(3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