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琢酒集团有限公司“琢悦”商标无效宣告请求案例
申请人于2021年11月03日对第32635873号“琢悦”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24010171号“琢文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的第5872076号“琢ZHU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上述具有较高知名度商标的恶意摹仿,会误导相关公众,严重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请求认定引证商标二在酒商品上为驰名商标。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九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等有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件):
1、申请人的“琢”商标使用在部分产品上的图片;
2、申请人签订的包装买卖合同、工业买卖合同;
3、申请人签订的产品销售合同、发票;
4、申请人及申请人品牌获得荣誉证明。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珠海横琴弘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4月7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学校(教育)、幼儿园、辅导(培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游乐园服务、假日野营娱乐服务、翻译、微缩摄影、玩具出租服务上,商标专用期至2029年4月6日。争议商标于2021年6月13日被转让至被申请人名下,现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学校(教育)等服务、第33类烧酒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在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前已核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九条系总则性条款,其内容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争议商标 “琢悦”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认读部分“琢”,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翻译、微缩摄影、玩具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争议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学校(教育)、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使用上述近似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属于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在其余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类似服务上已有在先注册商标,且我局已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在“翻译、微缩摄影、玩具出租”以外的其余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故以下仅针对争议商标在“翻译、微缩摄影、玩具出租”服务上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评述。在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扩大对具有较高知名程度商标的保护应以存在混淆、误导的可能性为前提。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翻译、微缩摄影、玩具出租”服务与申请人主张其“琢”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的酒商品分属于不同的行业领域,在商品或服务的用途、用户、通常效用、销售渠道等方面差距较远,相关公众一般不会认为两类商品或服务在实际市场使用中存在某种关联联系。故争议商标在“翻译、微缩摄影、玩具出租”服务上的注册和使用尚不至误导公众,并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其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翻译、微缩摄影、玩具出租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32635873号“琢悦”商标:
申请/注册号:32635873 商标申请日期:2018-08-01 国际分类:41类 教育娱乐
初审公告日期:2019-01-06 注册公告日期:2019-04-07 专用权期限:2019-04-07至2029-04-06
申请人:杭州大宇笔业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微缩摄影(4105)、玩具出租(4105)、学校(教育)(4101)、幼儿园(4101)、辅导(培训)(4101)、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4102)、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