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140584号“JDPOWER”商标注册异议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17140584号“JDPOWER”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异议一案,不服商标局(2017)商标异字第0000038422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17年09月29日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在异议阶段的主要理由:原异议人为京东集团下属子公司,“JD”系列商标为原异议人独创,且经长期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第15486351A号“JDphone”商标、第16399185号“JDwelink”商标、第14224541号“JDjoy”商标、第14216119号“JDbox”商标、第10589332号“Jdos”商标、第14216119号“JDbox”商标、第14152193号“JD及图”商标、第14487690号“JD.com”商标、第14487728号“JD.com”商标、第12223670号“JD及图”商标、第12223674号“JD.com及图”商标、第12360202号“京东JD.com及图”商标、第12360215号“京东JD.com及图”商标、第12503668号“京东JD.com”商标、第12295617号“京东JD.com”商标、第12526983号“京东JD.com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五)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被异议商标申请人之前,原异议人第8902326、8902327号“J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十七)等商标经使用已达到驰名程度,被异议商标是对原异议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享有在先权利的域名构成近似,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主观恶意明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异议商标的获准注册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损害消费者利益,造成不良影响。列举其他商标注册情况及相关维权情况。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原异议人向商标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原异议人简介、官网截图、关联公司及引证商标注册资料;2.原异议人所获荣誉;3.第12722722号“JD”商标异议裁定书等其它相关判决、裁定、侵权资料;4.原异议人参加活动照片;5.原异议人部分供应商照片;6.原异议人及其关联企业的财务审计报告、完税证明、广告费审计报告;7.中国互联网协会出具的原异议人企业行业地位排名;8.原异议人在各报刊、杂志、网站、电视等媒体上的宣传资料及部分对外宣传发票、宣传照片;9.其它相关证据。
商标局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JDPOWER”与原异议人引证商标五、引证商标三等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区别较大,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十三、引证商标十一、引证商标六、引证商标九等商标构成了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原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域名权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首先,申请人在申请人第9类商标申请注册前在先已成功注册第6167320号“JDPOWER JDR”商标(以下称基础商标),完整包含被异议商标“JDPOWER”,故申请人对“JDPOWER”拥有在先商标权。其次,被异议商标是申请人第18551061号“经典力量”商标的对应英文商标,故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七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域名不构成冲突。原异议人在第9类并未实际使用引证商标。申请人注册被异议商标不具有主观恶意。被异议商标已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并未与诸引证商标构成冲突。请求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基础商标及被异议商标、引证商标、第18551061号“经典力量”商标商标档案、中山市经典力量电子中心营业执照;2.门店、产品包装及产品照片、JDPOWER电路板、试音碟实物;3.产品宣传手册、JDPOWER音响保修卡;4. 中山市经典力量电子中心参加展会照片;5.含有复审商标的销售发票;6.《 JDPOWER汽车音响项目合作协议》、JDPOWER指定运营商品牌授权书、生产委托书、《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等相关证据。
原异议人在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意见。
经审理查明: 1.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15年6月8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9类扬声器音箱等商品上。
2. 引证商标一于2014年10月11日申请注册,于2015年9月27日初步审定,于2015年12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商品上。
引证商标二于2015年2月15日申请注册,于2016年1月13日初步审定,于2016年4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服装等商品上。
引证商标三至十七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照相机(摄影)等商品,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
引证商标一至十七均为原异议人所有。
3.基础商标由申请人于2007年7月16日申请注册,商标局于2010年4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扬声器音箱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九条的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其具体内容已在相应的实体条款中体现,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无效宣告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的相关规定亦已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故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关于被异议商标注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的主张,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不予支持。
原异议人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五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被异议商标除“JD”外,还含有显著识别部分,被异议商标整体已形成区别于诸引证商标的含义,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五未构成近似,即便引证商标一至十五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五并存于类似商品上亦不致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据此,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五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原异议人主张其引证商标十六、十七“JD”系列商标已达到驰名程度,被异议商标是对原异议人上述商标的复制模仿。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如上所述,被异议商标“JDPOWER”未构成对引证商标十六、十七“JD”系列商标的复制摹仿,且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扬声器音响等商品与原异议人主张驰名引证商标十六、十七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差异较大,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误导公众,致使原异议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情形。
原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享有在先权利的域名构成近似,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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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作了超过固有程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错误的误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具有不良影响是指商标本身的图形、文字或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被异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条款所指的情形,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是指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向商标局采取了欺骗行为,或存在其他扰乱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申请人主张该条款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故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不予支持。
原异议人所提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依据,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由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原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第17140584号“JDPOWER”商标
申请/注册号:17140584 商标申请日期:2015-06-08 国际分类:9类 科学仪器
初审公告日期:2016-05-06 注册公告日期:2018-10-28 专用权期限:2016-08-07至2026-08-06
申请人:王志军
商品/服务项目:报警器(0920)、麦克风(0908)、电视机(0908)、扬音器喇叭(0908)、扬声器音箱(0908)、放大器(0913)、电池(0922)、半导体收音机(0908)、便携式媒体播放器(0908)、卫星导航仪器(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