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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藏草 Z•GRASS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内蒙古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藏草 Z•GRASS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064213号“藏草 Z•GRAS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22620963号“藏草壹号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二、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的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913395号“金霞King Shin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01396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079907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近似商标。三、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推广和使用,已具有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若被驳回,将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给申请人造成利益损失。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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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被商标局驳回,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未构成近似商标,但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原料、种类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基于此,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将申请人寄送了的评审意见书。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意见:一、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根据自身产品性质所创设的商标,并不带有任何欺骗性,无夸大宣传性质,不会使公众对商品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二、已有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

  经审查,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含有文字“藏草”,其是一种主要分布于西藏的植物,申请人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将申请商标使用于树木、自然草皮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原料、种类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在先注册的商标的具体情况与本案不同,其结论不能当然使用于本案。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3064213号“藏草 Z•GRASS及图”商标

申请/注册号:23064213 商标申请日期:2017-03-08 国际分类:31类 饲料种籽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内蒙古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酿酒麦芽(3109)、装饰用干花(3103)、干草(3103)、新鲜水果(3105)、活家禽(3104)、植物(3103)、动物栖息用干草(3110)、草制覆盖物(3103)、燕麦(3102)、树木(3101)、饲料(3108)、植物种子(3107)、自然草皮(3103)、自然花(3103)、新鲜蔬菜(3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