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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产业技术与科技创新战略研究计划实施细则(试行)

南通市产业技术与科技创新战略研究计划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南通市产业技术与科技创新战略研究计划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研究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率,依据《市政府关于市本级财政资金支持科技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通政发[2015]89号)及《南通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通科计〔2015〕103号)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产业技术与科技创新战略研究计划立足为市委、市政府领导决策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指导全市科技创新工作。

第三条 产业技术与科技创新战略研究计划重点支持围绕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长三角特色产业创新基地建设、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等重大问题,选择具有全局性、战略性和前瞻性课题开展的决策咨询类研究;支持围绕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支撑产业转型升级,开展的产业发展规划、趋势预测跟踪研究等。

第四条 市科技局负责产业技术与科技创新战略研究计划项目的征集,专家咨询,择优立项,实施项目管理以及成果推广应用等工作。

第五条 产业技术与科技创新战略研究计划项目实行归口管理,逐级申报。申报的研究项目负责人和主要参加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1、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依托单位)原则上是在南通市区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院校、研究机构或社会组织;

2、项目负责人应具有相应的研究基础及相关课题研究的工作积累,课题组成员相对稳定;

3、有在研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和主要参加人,原则上不得申报当年项目。

第六条 项目申报材料包括南通市科技计划项目信息表、产业技术与科技创新战略研究计划项目申报书及相关佐证材料,一式一份。

第七条 产业技术与科技创新战略研究计划项目实行专家评审、择优立项,同时签订南通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按合同及任务书要求,配合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对项目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九条 根据本市重大决策的需要,市科技局可与项目负责人协商后对项目实施进行修改和变更。修改和变更的内容作为项目合同书的附件内容。

第十条 市产业技术与科技创新战略研究计划项目采取无偿资助方式,立项后分期拨付。

第十一条 项目执行期原则上不超过1年,合同期满后三个月内应提交验收申请。具体按照《南通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项目验收后,项目负责单位应及时将项目的全套材料上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按照科技档案管理的规定归档。市科技局享有使用研究成果的权利。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