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南通市重点实验室是我市区域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科技基础设施,是开展科技创新的重要载体。为推动我市高校院所建设重点实验室,依据《市政府关于市本级财政资金支持科技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通政发〔2015〕89号)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市重点实验室以应用基础和高技术研究为重点,开展创新性研究,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培育产业技术源,聚集和培养重点学科领域学术带头人和创新团队。
第三条 市重点实验室建设按照“ 统一布局、自主创新、择优支持”的原则,主要依托本领域有较强科研实力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建成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相对独立的科研实体。
第二章 申报和立项
第四条 市科技局每年根据全市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需要,发布重点实验室建设的通知。申请单位填写《南通市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连同佐证材料制成申报材料,报送市科技项目管理中心。
第五条 申报基本条件:
1、有较高水平的实验室主任和结构合理的科技人才队伍;
2、已具备一定规模的实验条件和工作基础,拥有仪器设备原值500万元以上,建设期新增研发设备投入不低于100万元。研发场所独立集中,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
3、在某一高技术研究领域具有明显优势,具备承担市级以上重大科技任务的能力,以往科研成绩突出,拥有国内领先的科研成果;
4、项目预期绩效:建设期间申请发明专利5件,新增有效发明专利3件;在本市转化科技成果不少于3项;培养人才不少于2名。
第六条 市科技局依据申报条件与要求,对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择优确定立项项目,签订项目合同,在合同中明确项目目标任务、考核指标、验收方式、项目预算、补助经费额、项目实施期限等内容。
第三章 项目及经费管理
第七条 项目计划任务书、科技项目合同是市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验收的主要依据,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八条 项目建设期为3年。项目承担单位在完成任务或实施期满后,应当及时向市科技局提出验收申请。市科技局按照项目合同约定的方式组织验收。合同实施期满后3个月内未申请验收的,视同放弃验收。
第九条 资金支持采取后补助方式,由承担单位先行投入资金组织实施,对通过验收的项目,给予50万元资助。
第十条 市重点实验室内的科研仪器设备等应对外开放使用,符合省市大型科研仪器协作共用条件的,应当加入省市大型科研仪器协作共用网,充分发挥科研仪器设备的利用效率。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