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知识产权专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市战略,发挥知识产权专员在知识产权工作中的积极作用,不断提升知识产权专员队伍专业化水平,全面推动我市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根据《安徽省知识产权专员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专员,是指本市范围内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和市场监管所负责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知识产权专员的职责
(一)企业知识产权专员职责。组织实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贯彻落实《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健全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并保障有效运行;突出知识产权质量导向,推动知识产权创造提质增量;加强知识产权资产管理、维护和运营;主动开展知识产权风险评议和预警;积极开展知识产权维权和侵权纠纷应对;负责与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协助开展知识产权调研考察等活动。
(二)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知识产权专员职责。制定落实本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贯彻落实《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33251-2016)、《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33250-2016);推动知识产权创造能力和创造质量提升;组织本单位开展知识产权培训;协助开展知识产权检索、分析与导航;协调处理涉及本单位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探索多种形式的知识产权运用,推动本单位知识产权的转移转化;负责与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协助开展知识产权宣传交流等活动。
(三)市场监督管理所知识产权专员职责。组织宣传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负责调研了解辖区企业的创新需求,深化知识产权精准对接服务;根据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提出的量化工作要求,对辖区企业知识产权创造情况进行定期统计分析,推动知识产权创造;帮助辖区企业协调解决涉及知识产权法律保护问题;强化知识产权布局,引导辖区企业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对辖区企业知识产权情况实行分类建档;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知识产权工作事项。
第四条 知识产权专员的条件
(一)从事本单位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等管理工作。
(二)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对本单位技术创新工作较为熟悉。
(三)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和组织协调能力。
第五条 知识产权专员由所在单位推荐,经辖区内县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审核后报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备案。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运用促进科(公共服务科)具体负责与全市知识产权专员的沟通和联络工作,并建立目标责任制度。
第六条 知识产权专员按照属地原则纳入各地市场监管部门统一管理。县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应建立知识产权专员库,完善知识产权专员信息。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协助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建立知识产权专员信息管理平台,实现知识产权专员队伍管理的规范化、智能化。
第七条 知识产权专员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工作需要,每年新发展一批知识产权专员。对因岗位发生变动或工作成效不明显的知识产权专员作相应调整,所在单位要及时报送至所在地县区市场监管部门,县区市场监管部门核实后报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备案。
第八条 知识产权专员应认真学习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熟悉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管理及服务等相关业务知识,切实提升知识产权业务能力和水平。
第九条 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根据工作需要,组织知识产权专员参加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政策及知识产权实务知识的学习、培训活动,传达国家、省、市知识产权工作的最新政策、动态和信息,交流知识产权工作经验。各县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每年完成对辖区内所有知识产权专员的业务轮训。
第十条 知识产权专员应总结本单位知识产权工作的成功经验和创新思路,积极向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网站知识产权专栏投稿,使其成为知识产权专员学习和交流的平台,对外宣传的窗口。
第十一条 市、县区市场监管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建立知识产权专员绩效奖励机制,对工作成效显著的知识产权专员给予奖励。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每年择优对知识产权专员进行通报表扬,并优先推荐申报知识产权工程师、省知识产权工作各类表彰等。
第十二条 市、县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对知识产权专员的业务指导,精准把握工作需求,帮助解决实际困难,提供坚实服务保障。
第十三条 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遴选一批懂法律、熟政策、肯奉献的知识产权界人士组建志愿者服务队,无偿提供法律、政策、管理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和个性化解决方案。各县区市场监管部门应积极发挥志愿者服务队的作用,引导志愿者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服务,并为志愿者服务提供支持。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