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专利申请及专利实施资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专利和实施专利,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动我市科技创新和专利事业的发展,根据《安徽省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专利资助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专利申请和专利实施。
第三条 专利资助资金的申请、使用、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资助的原则。
第二章 专利申请资助
第四条 专利申请资助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专利并取得专利权的公民(包括在本市就学的学生)、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五条 资助范围:
(一)申请国内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时发生的费用;
(二)申请国外发明专利时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 申请专利申请资助的专利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授权的中国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或国外发明专利;
(二)无专利权属纠纷。
第七条 专利申请资助标准:
(一)国内专利申请费用资助标准:发明专利3000元/件;实用新型专利1200元/件;外观设计专利800元/件;
(二)国外发明专利申请费用每个国家一次性资助10000元/件(最多2个国家);
在校学生申请专利申请资助后,按上述标准凭学生证和学校证明增加20%的资助。
第八条 申请专利申请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六安市专利申请资助申请表;
(二)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国内专利须提交国家专利行政部门或其代办处开具的专利申请费用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国外发明专利应提交国家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专利代理费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四)申请人为单位的,须提供单位有效资质证明原件(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副本、事业法人登记证、社团登记证等)和复印件;申请人为个人的,应提交能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和复印件;在校学生,应同时提交学生证和学校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五)一项专利有两个以上专利权人的,由所有专利权人共同提出申请。
经审核无误后,有关证明文件原件一律退还申请人。
国外发明专利的申请必须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委托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代理。
第三章 专利实施资助
第九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固定办公、生产场所且税收预算级次为市本级的企业实施专利技术,其实施的专利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报专利实施资助:
(一)应为有效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
(二)无专利权属纠纷;
(三)符合本市产业政策,具有一定的技术水平和良好的市场前景,且专利实施已实现年税收不低于5万元。
第十条 专利实施资助的标准:3-5万元。
同一专利不重复享受专利实施资助。
第十一条 申请专利实施资助的单位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六安市实施专利资助申请表;
(二)专利实施情况说明及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情况;
(三)申报单位有效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法人登记证等);
(四)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专利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附图;
(六)专利的法律状态证明;
(七)专利实施单位不是专利权人,而是采用转让或许可的方式实施专利的,需提供专利许可合同的原件和复印件,专利权人是二人以上的,需提供其他专利权人的授权委托书;
(八)申报单位近期财务报表。
经审核无误后,有关证明文件原件退回申请人。
第四章 申报与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市专利管理部门于每年第二季度集中受理上一年度授权的专利申请资助,每年办理一次。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有关材料,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属于县(区)的单位和个人,向县(区)专利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各县(区)审查汇总后报市专利管理部门;属于市直或省、部属的单位和个人,直接向市专利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市专利管理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对专利申请资助材料进行审核后,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标准确定具体的资助对象和金额,报市政府批准后予以资助。
第十三条 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应于每年第二季度向市专利管理部门提出专利实施资助申请,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市专利实施资助评审组(临时成立)根据专利的开发基础、技术水平、市场前景及实施情况对专利实施资助的材料进行评审后,按照择优资助的原则,确定具体的资助对象和金额,报市政府批准后予以资助。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应提供真实的资料和凭证,不得弄虚作假、伪造凭证,骗取资助资金。违反规定的,除收回专项资助资金外,取消其今后3个年度申报各项财政扶持资金的资格,同时追究申请单位或个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申请单位获得的专利实施资助,必须用于该专利的实施,不得挪作他用,并于次年年底之前将资金使用及专利实施情况书面报送市专利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 承办专利申请资助和专利实施资助的部门及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专利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县(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条件设立本县(区)的专利资助专项资金,用于资助单位和个人进行专利申请、专利实施。具体资助办法由县区根据省、市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