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工作考评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六政〔2011〕40号文件精神,广泛深入开展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探索科技服务体系建设新模式,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和农业先进技术集成、示范与推广,建立争先进位的激励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评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以定量为主;审核考评材料与考查工作实绩相结合,以实绩为主;对照考评标准统一打分的方法进行。
第三条 考评对象:全市确认在册的科技特派员、农业科技专家大院首席专家、科技专家大院、科技特派员创业链工作站、农业科技园区。
第四条 考核评比每年开展一次。考评内容为评优对象当年度工作开展情况(详见考评标准),考核指标根据当年全市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工作重点做适当调整。
第五条 奖项设置和评优比例:分设优秀科技特派员、优秀首席专家、优秀科技专家大院、优秀科技特派员创业链工作站、优秀农业科技园区五个奖项;评优比例分别为当年在册数的15%、40%、20%、30%、30%左右。
第六条 考评程序:考评对象对照考评标准(附后),向县区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领导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科特办)提交年度工作总结、评优审批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县区科特办依据考评办法有关规定,统一组织对考评对象进行综合评审,并按照不高于评优比例的10%名额推荐上报。市科特办对县区推荐的评优对象进行复审,并提出年度评优建议名单报市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领导组研究确定。
第七条 各县区科特办在次年3月底前将推荐的评优对象相关申报材料报市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领导组办公室。
第八条 根据《六安市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六政办〔2016〕59号)有关规定,市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领导组对每年度获奖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彰,颁发奖牌、证书和奖金。
第九条 参评对象填报的考评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并按时报送。杜绝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取消评优资格,5年内不得参与评优,并予通报批评。
第十条 本办法由六安市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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