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自然科学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应用基础研究,强化科技创新源头供给,特设立六安市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安徽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修订)》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产学研相结合、成果转化应用与示范推广相结合、专利创造与人才培养相结合的原则,基金重点支持六安市自然科学领域的战略性、原创性、前瞻性应用基础研究。
第三条 基金经费主要来源于市财政拨款,鼓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基金捐资。基金由六安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进行管理和组织实施,六安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依法对基金进行监管。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四条 基金择优支持围绕我市产业需求、社会发展、民生改善、人口健康等领域开展的有明确应用场景的关键技术研究,单个项目支持额度原则上不低于80万元。
第五条 鼓励从事科学研究的单位自筹经费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并可以报市科技局备案。支持我市科研人员申报国家、省自然科学基金,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支持的项目,基金对科研人员及其项目团队按照国拨资金的1:1予以奖补。
第六条 市科技局每年公开征集行业主管部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单位的项目攻关需求,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确定若干研究课题,公开发榜。
第七条 市科技局根据年度工作安排,下发基金项目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条件、流程等内容。项目申请人按照通知要求,通过项目依托单位提出申请。
第八条 基金项目依托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承担一定应用基础研究任务的公益性机构或企事业单位;
(二)在相关研究领域具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具有完成项目的能力和基础条件,具有专门的科研管理机构和制度;
(三)具有专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以及必要的资产管理机构和制度。
第九条 基金项目申请人为项目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项目依托单位的正式职工,一般不超过60周岁,具有履行项目负责人责任的能力,原则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
(二)是所申请项目的实际负责人,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科研诚信,有承担科研课题或者从事基础研究的经历;
(三)同一年度项目申请人只能申报1项基金项目。已承担基金项目尚未完成验收的,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条 项目依托单位对本单位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把关,按申报通知要求将申报项目统一推荐至市科技局。已获得国家、省、市资助的研究课题不得重复推荐。
第十一条 基金项目采取揭榜挂帅、联合攻关、竞争赛马等方式立项,形成多元化攻关机制。充分发挥高校和科研院所基础研究主力军、企业基础研究生力军作用,强化协同联动,项目合作方通过签订协议,明确各方的任务分工、经费分担和成果归属等权利义务。鼓励企业通过揭榜挂帅方式申报基金项目,企业自筹资金不低于项目资金总投入的60%。
第三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立项后,由市科技局和项目依托单位签订《六安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任务书》,项目任务书主要内容应当与申请材料一致,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项目依托单位、项目主要研究目标及关键考核指标。项目任务书作为项目实施、经费拨付、检查验收的依据。
第十三条 基金资助经费于项目任务书签订后分批拨付至项目依托单位,首笔资金拨付要切实保障科研活动需要,原则上不低于资助经费的40%。
第十四条 项目依托单位应做好本单位基金项目的管理,提供项目实施所需的配套条件和后勤保障。项目经费管理应列入专项资金进行单独核算,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或挪用项目经费,确保经费合理规范使用,并接受相关审计、监督。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应认真履行项目任务书约定的责任和义务,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研究内容和目标任务,按要求报送研究进展和研究成果等材料,并代表项目团队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
第十六条 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赋予其充分科研自主权。在不降低主要研究目标的前提下,项目负责人可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报项目依托单位备案即可。研究内容或研究计划确需作出重大调整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提出申请,经项目依托单位审核后报送市科技局备案。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项目任务书开展研究工作,填报项目年度进展报告,项目依托单位应审定基金项目上年度进展报告,建立基金项目实施档案。
第十八条 项目依托单位将审定通过的第一年度项目进展报告报市科技局备案,申请拨付基金资助经费的40%。
第十九条 根据项目任务书研究进度,市科技局组织或委托
第三方组织专家对基金项目进行中期检查评估。
(一)对基本完成任务书约定的阶段性研究任务、经费使用合理、预计能完成预期研究成果的项目,予以通过并拨付剩余资助资金;
(二)对因技术原因或其他客观原因无法完成任务书预期研究成果,但经费使用合理的项目,对项目予以终止,停拨剩余资助资金,项目结余资金按原渠道退回;
(三)对项目研究内容、过程、进度与任务书约定存在较大偏差,资金使用严重不合理等问题的项目,不予通过并缓拨或停拨剩余资助资金。经整改后达到要求的,可拨付剩余资助资金;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对项目予以终止,停拨剩余资助资金,项目结余资金按原渠道退回。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请本基金项目。
第二十条 基金项目负责人工作调动至六安市内其他单位,可在新单位继续开展项目研究,且能实现项目任务书原定内容和计划,项目负责人需提出书面申请,并经调出、调入单位同意,报市科技局批准后继续实施。如项目负责人因调动、个人健康等特殊原因,无法继续开展研究,项目依托单位应提出变更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终止的建议,经市科技局批准后终止项目,结余资金按原渠道退回。
第二十一条 基金项目的执行期一般为三年。基金项目执行期结束后30日内项目负责人应当通过项目依托单位提交验收申请、工作总结和研究成果报告。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研究计划的,项目负责人应在原执行期到期60日前申请延期,延长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二条 基金项目验收以项目任务书约定的研究目标和考核指标为依据,由市科技局统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验收。验收意见一般分为“通过验收”、“结题”和“不通过验收”。
(一)项目基本完成任务书约定的研究任务,取得预期研究成果,经费使用合理的项目,予以通过验收,项目结余资金留归项目依托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
(二)由于技术原因或其他客观原因未取得预期研究成果,其他方面未出现较大问题的,验收结论为结题。结题报告需写明项目失败的原因,认真总结经验教训,项目结余资金按原渠道退回;
(三)验收过程中发现项目研究内容、过程、进度与任务书约定存在较大偏差且未得到批准,验收材料存在较大问题,资金使用严重不合理等问题的,不予验收通过。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需进行整改,2个月内重新申请验收。若再次验收仍不能通过,项目结余资金按原渠道退回,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请本基金项目。
第二十三条 基金项目研究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发表基金项目取得的研究成果,应当标注“六安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英文:Supported by Lu’an Municipal Natural Science Foundation)和项目编号。
第二十四条 赋予项目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权,项目经费管理试行“包干制”。
(一)在提交项目申报书和签订项目任务书时,无需编制项目预算,只需明确项目经费总额,项目经费不再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二)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结题时,根据实际使用情况编制项目经费决算,经项目依托单位财务及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在单位内部公示无异议后由项目依托单位统一报市科技局备案;
(三)项目依托单位应制定项目经费“包干制”实施办法或细则,并于项目任务书签订时报市科技局备案。项目依托单位应当对项目经费支出情况进行认真审核,并在项目结题时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经费决算和项目结题/成果报告。
第四章 监督与保障
第二十五条 加强审计监督、财会监督与日常监督的贯通协调,增强监督合力,严肃查处违纪违规问题。减少过程检查,创新监督检查方式,充分利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推进监督检查数据汇交共享和结果互认,提高监督检查效率。强化项目依托单位法人责任,项目依托单位要动态监管经费使用并实时预警提醒,确保项目经费合理规范使用。
第二十六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抄袭剽窃、违背科学伦理道德、未尽职尽责、违反本基金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的项目依托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采取批评、通报、终止项目、取消项目负责人后续申请资格等处理措施,并按照科技诚信管理有关规定,纳入信用记录管理,对严重失信行为实行追责和惩戒。涉及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键词:六安市自然科学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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