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六安市实验室(以下简称“市实验室”)运行和管理,依据《安徽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参照国家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有关管理办法和《安徽省实验室管理办法》《安徽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安徽省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实验室是国家级、省级科技创新基地的“预备队”和全市各类创新基地的“先锋队”,面向前沿科学、基础科学、工程科学等,开展前瞻性、战略性、前沿性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与关键共性技术研究,提升原始创新能力,发挥引领带动作用。
第三条 市实验室是依托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建设的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科研实体,坚持对标国家级、省级科技创新基地创建标准,按照竞争择优、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的原则,实行分类管理。
高校院所类市实验室主要依托高校和科研院所建设,以提升原始创新、自主创新和协同创新能力为目标,开展战略性、前瞻性、前沿性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引导带动学科和产业发展。
企业类市实验室主要依托企业建设,以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为目标,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和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引领行业技术进步。
第四条 市实验室要加强与学科发展和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紧密结合,促进开放共享,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发挥政府支持基础性、前沿性研究的引导作用,加强对市实验室建设运行期间的稳定支持。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六安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市实验室的行政管理部门,发挥组织实施与宏观协调作用,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市实验室的建设运行。
(二)组织开展市实验室考核评估以及调整、撤销等工作。
(三)会同市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支持政策与措施。
第六条 高校、科研院所以及企业所在地的县区科技管理部门是市实验室的归口管理部门(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省和市有关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支持市实验室建设和发展。
(二)开展市实验室备案推荐,指导督促市实验室运行和管理。
(三)提供市实验室建设和运行配套经费,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第七条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企业,是市实验室的依托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实验室的建设运行工作,为市实验室提供稳定充足的经费支持,以及其他配套条件和后勤保障,解决建设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二)负责对市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做好市实验室验收与评估相关工作。
(三)检查、监督市实验室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四)负责聘任市实验室主任,聘任学术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备案条件和流程
第八条 市实验室采取备案制,建设运行符合条件后,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等依托单位申请备案。支持企业与具有技术优势的高校联合共建。
第九条 申请备案的市实验室牵头依托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六安域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从事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或关键共性技术研究,研究方向和领域符合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规划,具有明显的优势和特色。
(三)研究方向和目标明确,特色鲜明,具备承担和完成国家、省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研究水平居市内一流,省内具有较大影响。
(四)具有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和结构合理的研究队伍,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包括相对独立的物理空间。具有一定的资金筹措能力。
(五)具有创建国家、省实验室或重点实验室等科技创新基地的基础和潜力。
第十条 市实验室备案程序如下:
(一)申请。符合备案条件的单位向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或企业所在地的县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建设意向申请,编制市实验室建设可行性方案,提出市实验室的研究领域和方向、目标任务和保障措施等。
(二)可行性论证。归口管理部门(单位)组织相关专家成立专家组,按照择优、择重、择需的原则,对建设单位进行考察,对可行性方案进行咨询论证,提出专家论证意见。
(三)推荐。对通过论证的申报单位,经归口管理部门(单位)公示无异议后,由归口管理部门(单位)出具推荐函报送市科技局。
(四)现场考察。市科技局组织相关专家对照申报单位编制的市实验室建设可行性方案、专家论证意见等,进行现场考察。
(五)备案。对通过现场考察环节的申报单位,报局党组审定,并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印发当年度备案通知。
(六)编制任务书。经备案的市实验室实行目标管理,依托单位在组建方案的基础上,填报《六安市实验室目标任务书》,经市科技局审核同意后签订实施。市实验室统一命名为“XXX(领域名)六安市实验室”,英文名称为“XXX Laboratory of Lu’an”。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一条 市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实验室主任负责制,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聘任,是实验室建设和运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为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
第十二条 市实验室应加强日常运行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营造宽松民主、潜心研究的科研环境,开展经常性、多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市实验室应创新体制机制,围绕目标定位和研究方向,在科研立项、岗位设置、人才激励、成果处置等方面加大改革,引导调动各类创新资源融入,激发源头创新的动力、活力和效率,支持通过科研任务导向、重大项目协作、成果转化应用、对外开放共享等机制,有效整合多方资源,协同推进、共建共享。
第十三条 市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市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市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市实验室年度产生的科技成果应及时汇交省科技成果登记系统。
第十四条 市实验室需要更名、变更主要研究方向或进行结构调整重组等重大变更事项,依托单位应提出书面申请,由归口管理部门(单位)组织论证同意后,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五章 考核评估
第十五条 市实验室需每年对建设运行情况进行总结,编写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和自查评估报告,并由归口管理部门(单位)审核后报市科技局。
第十六条 市科技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对备案的市实验室进行定期考核评估,3年为一个评估周期。根据市实验室签订的目标任务书,对3年的整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具体包括:总体定位与发展潜力、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运行管理等。考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
第十七条 对考评结果为优秀等次的市实验室给予一定后补助经费支持。对考评结果不合格的市实验室,予以1年期整改,对整改仍不合格或不参加评估的,不再列入市实验室并予以摘牌。评估期内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科技创新基地或近3年内已参加国家、省有关部门组织的考核评估,结果直接采纳运用,其余都应参加考核评估。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依托单位上报的申请材料、考评材料的内容和数据应真实可靠。发现弄虚作假、违反科研诚信情况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键词:六安市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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