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弘建材公司与乔庄镇钰润水泥制品厂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证保16号
申请人滨州益弘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洪彬。
被申请人博兴县乔庄镇钰润水泥制品厂,住所地山东省博兴县,经营者高玉美。
曹连涛系名称为"剪力墙支撑垫块"(专利号:ZL201030165521.5)外观设计的专利权人,于2014年10月27日以排他许可的方式许可申请人滨州益弘建材有限公司使用。申请人在起诉前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本院对被申请人博兴县乔庄镇钰润水泥制品厂涉嫌生产、销售侵害其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采取保全措施。专利权人曹连涛提供书面证明,其不申请对博兴县乔庄镇钰润水泥制品厂采取诉前证据保全措施,并同意由申请人滨州益弘建材有限公司单独提出证据保全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涉嫌侵犯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相关侵权证据有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申请人作为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专利权人不申请的情况下,有权在起诉前提出证据保全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博兴县乔庄镇钰润水泥制品厂生产、销售的涉嫌侵害曹连涛的"剪力墙支撑垫块"(专利号:ZL201030165521.5)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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