菜单
您的位置:首页 >> 商标公告 >> 商标诉讼
成功案例 商标诉讼 商标复审 无效宣告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大润发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大润发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6民初45号

诉讼记录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小米公司)与被告滨州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润发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小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W某某,被告大润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T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事实依据

原告小米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模具;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承担原告为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总计10万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4.判令被告在"省级报刊"刊登道歉声明,就其侵权行为消除影响。事实和理由:原告注册的第8911270号""和8228211号"小米"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手提电话、手提无线电话、可视电话、头戴耳机、卫星导航仪器"等。上述商标均在专用权保护期限内。

其中,""是原告名称"小米"的"米"字的拼音,也是MobileInternet的缩写,代表原告是一家移动互联网公司。""倒过来是一个心字,少一个点,意味着小米要让用户省一点心。"小米"则是"小米加步枪"来征服世界的含义。原告一直在手机、耳机、路由器、电视机等商品上使用上述商标,运用独特的"小米模式"经营小米手机,引发全国罕见的小米手机购机热潮,引发全社会对"小米模式"的热议。原告的上述商标深具独创性和显著性,在市场中独树一帜,具备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2014年,小米手机在中国大陆的市场占有率居第3位,原告的创新力排名世界第35名。经调查,被告销售的产品上使用了与原告商标相同的商标,其行为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秩序。

被告大润发公司辩称,我方并非涉案产品的真正销售者,我方仅是为济南正航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了场地,由该公司自行经营相关产品,涉案产品的真正销售者是济南正航科技有限公司。关于该事实济南人民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已经出具证明证实,被告主体不适格。申请追加涉案产品的真正销售者济南正航科技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我方不是涉案产品的销售者,对产品是否构成侵权不清楚,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我方能够提供涉案产品的合法来源及产品供应商真实合法资质,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我方仅是涉案产品销售场地的提供者,并且与供应商签订了《专柜合同》在合同第八条(十一)项中明确警告乙方:陈列或销售商品,不得侵害商标及著作权、专利权或有其他任何不法之情形,亦不得陈列销售政府规定之违禁品。如违反上述规定,乙方自负法律责任。我方作为零售商无法判断供应商的货物是否侵犯了他人的注册商标,根据《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我方在本案中没有过错,并能够证明商品合法来源,即使存在侵权行为,我方也不应承担责任,并且原告要求登报公开消除影响无法律依据,经济赔偿数额过高,明显不合理。因济南正航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状况不好,其与我方不再合作,商品也早就下架停售。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购物发票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原告提交,证据一,第8911270号""商标注册证、第8228211号"小米"商标注册证、(2015)京方正内民证字第73176号公证书、(2015)京方正内民证字第73177号公证书、《名称变更通知》。证明,原告在第9类商标享有对"小米"(文字商标,自2011年4月28日),""(图形商标,自2012年7月7日)的商标专用权,两商标尚在注册有效期内,在手机、耳机、移动电源等产品上系知名商标,具有较高的经济价值和影响力。"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名称是由"北京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而来,涉案商标系"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公司名称变更前经注册取得,原告公司名称变更不影响原告继续享有上述商标专用权。原告依法享有禁止他人未经其许可使用其商标的权利。

证据二,《(2014)聊鲁西证经字第869号公证书》及封存物品。证明,侵权商品包装和商品本身上所使用的商标标识与原告的注册商标标识相同,并标有原告企业名称。侵权方式属于在相同产品上使用相同商标。被告的行为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侵权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证据三,《鉴别证明》、《鉴别方法》。证明,被告销售的商品即侵害原告注册商标的假冒商品,假冒产品及包装上的字样从图形、文字、组合的视觉形象上足以造成消费者误认。证据四,《关于小米品牌价值的相关新闻及第三方报告》。证明,原告一直在手机、移动电源、耳机等商品中使用"小米"、""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证据五,公证费发票、律师费发票、购物发票。证明,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委托专业律师事务所代理维权,并委托聊城市鲁西公证处进行公证,为维权支出了一定的合理费用。

------------------------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醒你!本文部分来自网络,本站不对信息准确性负责,如果侵犯了你的权利,请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