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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某软件有限公司诉南通某重型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等侵害专利权纠纷案

南通某软件有限公司诉南通某重型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等侵害专利权纠纷案

【案情摘要】

原告系第ZL200720075309.2号专利特许使用人,2016年7月25日,法院依原告申请,对位于被告南通某重型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场所内的被控侵权龙门吊进行证据保全。因被控侵权产品体积巨大,价值较高,且原告无法提供相应的场所予以封存,故只能采取拍照的方式保全证据。诉讼中经比对,原告认为除被控侵权产品的控制箱与涉案专利等同外,其余全部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相同,构成专利侵权。被告认为被控侵权产品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存在多处不同。同时,涉案专利是通电状态下处于运动当中防止集装箱碰撞的技术方案,案涉静态的照片无法体现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无法完整反映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故被告不存在侵权事实。南通中院一审认为:原告主张以法院证据保全的静态照片与涉案专利相比,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落入专利保护范围的依据不足,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南通某软件有限公司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院二审认为,由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至少有一个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相应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因此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原告关于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不予支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南通法院唯一一件二审上诉至最高法院的专利案件。对于涉及大型设备专利侵权案件,由于设备保全时无法具备运行条件,故仅能在静态照片的基础上结合该设备的技术说明文档将被控侵权技术方案与专利进行比对。本案因比对结果无法反映出两者的一致性,故法院判令由原告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通过本案的审理,提示专利权人在启动专利诉讼时,应当申请保全完整的设备,并尽量使设备具备可运行条件,以便于诉讼中权利要求技术特征的比对,从而避免败诉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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