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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飞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案

张某飞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案

【案情摘要】

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日本)为“”注册商标权人,注册号分别为156862、G762837,核准使用于第7类商品:农业机械、农业设备等。2015年4月至2017年9月期间,被告人张某飞为谋取非法利益,未经商标权人许可,从钟某(另案处理)处购进假冒“”GX35割草机612台,并自行将钟某随同机器一并发货的假冒“”商标标识贴附在机头处,用于在其经营的“驾驭园林机械设备”淘宝网店铺上对外销售,销售金额共计339790元。

2016年5月,海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张某飞处扣押到假冒“”割草机36台,货值22140元。上述张某飞假冒注册商标的非法经营数额共计361930元。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飞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遂判决被告人张某飞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九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被害人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系日本企业,属于涉外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本案的处理充分体现了我们始终坚持最严格知识产权保护司法理念,坚决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违法犯罪行为,平等保护中外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树立我国法院公平、公正的司法形象,为广大外资企业在通营商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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