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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某某诉南通某绿博园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叶某某诉南通某绿博园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案情摘要】

2016年4月,被告南通某绿博园有限公司通过其微信公众号发布了《“发现植物之美”摄影大赛》赛事征集公告。同年5月,原告叶某某依大赛要求向被告指定的邮箱进行投稿,但至一审起诉时为止,被告未发布有关比赛结果消息,后原告发现被告微信公众号的多篇文章中使用了其投稿的作品。此外,被告还在其官网及在“叮勾网”、“南通旅游”微信公众号、“通州发布”微信公众号中使用了原告的摄影作品,用作自身景区宣传。原告以被告侵害其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诉至法院,通州区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使用方式超出了赛事征集范围,应停止侵权、赔偿损失。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向南通中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二审认为双方之间不构成委托创作关系,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其作品构成侵权。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企业经营过程中,经常会涉及到向社会公众征集摄影作品、广告标语等,既可以吸引公众的眼球、扩大自身的影响力和知名度,又可以通过汇集众人智慧获取满意的作品,有利于企业的发展。但如果不对征集作品的权利归属及使用方式进行明确约定,则可能产生著作权上的纠纷。著作权法上的委托创作合同关系,主体双方都应该是特定的,即委托人和受托人是明确、具体的,并以该双方的名义签订合同,直接规定双方的具体权利义务,明确著作权的归属。本案被告发布的赛事征集广告无委托他人创作作品的意思表示,亦未对参赛作品归属及使用、报酬等事项作任何约定,不能认定被告据此取得作品著作权,其未经原告许可擅自进行商业性使用,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本案的判决对于企业向社会征集作品的行为具有法律上的指引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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