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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祝某某、李某某、郭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

被告人祝某某、李某某、郭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

被告人祝某某、李某某、郭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倪某、谢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

裁判要旨

1.生产销售假冒儿童玩具,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且可能损害婴幼儿身心健康,故综合评判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造假者不予适用缓刑,并适用从业禁止令,有效发挥刑罚威慑作用。

2.共同犯罪是在各个共同犯罪人的共同故意支配的基础上所形成的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并不是共同犯罪人个别行为的简单相加,共同犯罪中的非法经营数额应当按照他们参与犯罪的总额计算。

基本案情

“图片”(以下简称“费雪”)为美泰有限公司(MATTEL,INC.)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8类儿童玩具。

2018年1月起,被告人祝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购进用于生产假冒“费雪”牌钢琴健身架的塑胶配件模具及包装材料等,组织他人或自己生产假冒“费雪”牌钢琴健身架。被告人李某某参与部分制假原材料的购买、钢琴健身架的组装、包装及送货等,并获取工资。被告人郭某某使用被告人祝某某提供的模具,生产假冒塑胶配件,提供给被告人祝某某,还使用被告人祝某某、李某某安装好的琴头组装成品并送货,参与非法利润分配。假冒钢琴健身架销售给被告人倪某或者通过其闲鱼网络平台对外销售。至被查获时,被告人祝某某的非法经营额合计人民168万余元,被告人李某某参与生产的非法经营额合计人民币154万余元,被告人郭某某参与非法经营额合计人民币74万余元。被告人倪某通过向祝某某进货或者通过其闲鱼等网络平台接单后由祝某某等人代为发货的方式加价销售,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160万余元。被告人谢某某购进假冒案涉玩具加价销售给被告人倪某或者通过其闲鱼网络平台对外销售,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89万余元。

法院审理

通州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祝某某、李某某、郭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予惩处。三人为共同犯罪,祝某某、郭某某为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李某某为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倪某、谢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涉案假冒产品为婴幼儿玩具,关乎婴幼儿的身心健康和安全,对制假者不予适用缓刑。对祝某某、郭某某、倪某、谢某某四人判令禁止从业。

根据各被告人犯罪事实和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通州法院判处祝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五万元;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处郭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判处倪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判处谢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禁止祝某某、郭某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三年内从事儿童玩具和儿童游戏器具经营。禁止被告人倪某、谢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儿童玩具和儿童游戏器具经营。

被告人郭某某认为一审法院对其在共同犯罪中身份及非法经营的数额认定错误,导致量刑畸重,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南通中院二审认为:1.郭某某明知祝某某生产的系假冒“费雪”牌钢琴健身架,而与其合伙生产、销售,参与非法利润分配,主观上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共同的犯罪行为,构成共同犯罪。2.关于郭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的非法经营额。共同犯罪是在各个共同犯罪人的共同故意支配的基础上所形成的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并不是共同犯罪人个别行为的简单相加,共同犯罪人应对他们参与犯罪的总额承担刑事责任。郭某某在与祝某某共同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犯罪过程中约定出厂价120元,是其与祝某某约定的犯罪分赃行为。故郭某某的非法经营额应按祝某某假冒“费雪”牌钢琴健身架的实际销售金额计算。3.关于郭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本案制假行为虽由祝某某发起,但郭某某自与祝某某形成犯罪合意以来,负责组织假冒玩具的配件生产、产品安装和送货等,参与利润分配,在共同犯罪中发挥了主要作用,应认定为主犯。4.涉案假冒商品为婴幼儿玩具,犯罪情节特别严重,故综合评判郭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不予适用缓刑。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典型的涉儿童产品的刑事犯罪案件,且系共同犯罪案件,案件的处理具有以下两方面意义:

一、本案的处理体现出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本案涉及假冒注册商标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两个罪名,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地位、量刑情节、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认罪悔罪态度等因素,对于案涉侵权产品的生产者,按照共同犯罪确定的非法经营数额,从严确定刑罚,加大刑事打击力度;对于案涉产品的销售者等,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依法适用缓刑,体现出宽严相济的司法政策。

二、从严打击涉儿童产品的知识产权犯罪行为。尽管本案部分被告人具有悔过情节,但是由于侵权性质恶劣、情节特别严重,且为涉及儿童玩具的犯罪行为,不仅会严重损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还会严重影响儿童的身心健康,故对造假者不适用缓刑,并适用从业禁止令,有效发挥刑罚威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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