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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鹰美术培训与林雷艺术培训、钦澜老鹰艺术培训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雷鹰美术培训与林雷艺术培训、钦澜老鹰艺术培训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南通雷鹰美术培训有限公司与南通林雷艺术培训有限公司、港闸区钦澜老鹰艺术培训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诚实信用原则是一切市场活动参与者均应遵循的基本准则,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合法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秩序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在案外人在先注册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和宣传,已经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前提下,在后注册商标撞脸在先注册商标,有违诚信原则,诉讼中应当综合认定在后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并据此合理确定在后注册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对与其显著特征不相同不近似的,应认定商标不构成相同或近似。 

基本案情

原告南通雷鹰美术培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鹰公司)成立于2017年5月4日,主要开展绘画等艺术培训,自2018年起享有 “图片” 在第41类教育培训服务上的注册商标权。

原股东张某离开雷鹰公司后,设立了南通林雷艺术培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雷公司),并个体经营钦澜培训中心。2020年林雷公司在教育培训服务项目上注册了“图片”商标。

案外人杭州老鹰公司自2011年至2017年期间先后在教育培训服务项目上注册了“图片”“图片” “图片”商标。


法院审理

南通中院经审理认为:案外人杭州老鹰公司以“老鹰”作为其企业字号,并自2011年起,先后教育培训服务项目上注册了多个以“老鹰”为主要识别部分的商标,享有在先商标权,且经长期使用宣传,已经在美术教育培训市场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本案原被告均从事美术培训,均知悉案外人上述商标注册使用在先的事实。原告雷鹰公司的 “图片”商标虽经核准注册,但其将杭州老鹰公司在先注册商标“图片”作为自己商标的组成部分,具有一定攀附故意,有违诚信原则。“老鹰画室”显著性较弱,不能作为其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图片”商标的显著性应限于“百纳”二字,在判定被告商标是否与其构成近似商标时应以其显著特征作为主要比对内容。“图片”与 “图片”尽管均含有中文“老鹰画室”字样,但“百纳”与“钦澜”,文字、读音均存在较大差异,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在隔离状态下观察,并不足以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故二者不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近似。雷鹰公司以“老鹰”二字作为其主张保护的核心要素,要求二被告在企业名称及经营活动中停止使用“老鹰”字样,无疑扩大了其商标禁用权的范围。法院判决驳回雷鹰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原告将他人在先注册商标作为自己在后注册商标的组成部分,该部分不能作为在后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应以其他组成部分合理确定在后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对与该显著特征不相同不近似的,不应认定商标近似。本案判决通过对案涉商标显著性的综合分析认定,合理界定其禁用权范围,使得攀附他人在先权利获准注册的商标未获得扩大保护,并进一步指出,市场主体经营过程中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注意厘清与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范围的界限,规范使用注册商标,通过提高服务质量强化各自品牌信誉及知名度。对于优化营商环境、营造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具有示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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