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美特电器与迈伯特(江苏)电气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艾美特电器(深圳)有限公司与迈伯特(江苏)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要旨
企业申请注册企业名称时,负有对在先知名商标、字号予以避让的义务,尤其应当对同行业在先知名商标及字号注意区别,否则即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在权利商标已于全国范围内获得相当高知名度的情况下,被告作为同行业竞争者仍然将该商标注册为企业字号,具备明显的侵权恶意,对这种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应依法予以严格规制。
基本案情
艾美特电器(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美特深圳公司)成立于1991年5月15日,生产经营电子产品、家用电器、家居用品、厨房电器、厨房用品、日用电器及配件等。自2008年起,艾美特深圳公司先后在第11类、第9类商品上注册了第1169452号“图片”、4289943号“图片”、第3449371号“图片”、第9499736号“图片” 第33551647号“图片”商标。艾美特品牌获得“广东家电最具全国竞争力十大品牌”等多项荣誉,并在电暖器、电风扇领域具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曾在(2008)商标异字第01902号“艾美特”商标异议裁定书中,认定艾美特深圳公司注册并使用在“电扇、换气扇”商品上的“艾美特”商标为驰名商标,多家法院在涉艾美特深圳公司的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中亦均认定“艾美特”商标为驰名商标。
被告迈伯特(江苏)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迈伯特公司)”成立于2010年,原名南通艾美特电器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家用电器、数码产品、电线电缆、变压器等。2014年9月更名为江苏艾美特电器有限公司,本案诉讼中更名为现名。被告在互联网上设立了www.jsamtdq.com网址的企业网站介绍企业及产品。被告在网站页面使用了“艾美特产品、艾美特电器、艾美特电器服务中心”等表述,“艾美特”使用深色字体突出。
法院审理
南通中院一审认为:艾美特深圳公司的商标,以“艾美特”为主要识别要素,“艾美特”属臆造词,具备较强的显著性,通过长期经营和宣传推广,早在2008年即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在个案中认定为驰名商标,该商标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搭载有良好的商誉。被告在网站介绍企业和发布产品信息时用显著颜色字体对“艾美特”进行突出性使用,属于商标性使用,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迈伯特公司生产或销售产品与艾美特深圳公司存在某种关联的误认,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艾美特深圳公司的“艾美特”商标和字号在家电行业已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具有较高市场知名度,被告作为同业竞争者,将“艾美特”作为字号登记时即具有攀附“艾美特”知名度和商誉的故意,缺乏正当性,即使使用多年,也不能因此而具有合法性,仍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在考虑案涉商标曾被认定驰名商标、被告已经主动变更企业名称等因素的基础上,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9万元。
被告不服,提起上诉,江苏高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的处理彰显了对较高知名度商标的保护。案涉商标曾在个案中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足以认定已具有高知名度和良好的商誉及市场影响力。虽然本案被告使用商标系属于在同行业的同类或类似商品上使用,无须在本案中进行驰名商标认定,但在混淆认定以及赔偿数额确定时可将驰名商标的认定记录作为重要因素考量。市场经营主体常以其企业名称经行政机关登记主张其字号的合法性,但其在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时主观上追求、客观上产生攀附已具较高知名度商标商誉的目标和效果,其行为即缺乏正当性、有悖商业诚信,并不因登记及使用而具有正当性,仍应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为你提供 国内知识产权注册、香港公司注册、英国公司注册、新加坡公司注册、美国公司注册、全球商标注册、离岸公司注册等众多业务,详情咨询电话:139-6519-1860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