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美意美家生活科技有限公司“美意美家”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047565号【江苏美意美家生活科技有限公司】“美意美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驳回申请商标时引证的第12292387号【沙发;】“美宜美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文字“美意美家”与引证商标文字“美宜美家”仅一字之差,在呼叫、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盥洗台(家具)”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沙发”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经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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