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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云都有限公司“南海云都”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南海云都有限公司“南海云都”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2850720号“南海云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7815619号“南海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南海云都”完整包含引证商标“南海云”,在汉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含义上亦未形成明显区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银行;资本投资;金融贷款”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资本投资;金融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2850720号“南海云都”商标

申请/注册号:22850720 商标申请日期:2017-02-17 国际分类:36类 金融物管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南海云都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金融贷款(3602)、抵押贷款(3602)、资本投资(3602)、通过网站提供金融信息(3602)、金融管理(3602)、金融信息(3602)、银行(3602)、金融服务(3602)、网上银行(3602)、基金投资(3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