菜单
您的位置:首页 >> 商标公告 >> 商标复审
成功案例 商标诉讼 商标复审 无效宣告

“斐勒斯FEILESI及图”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斐勒斯FEILESI及图”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021440号“斐勒斯FEILES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5698177号“斐勒琼斯FEELO JONES”商标、第5023935号“斐勒”商标、国际注册第1129982号图形商标、第4874854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差别明显,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和宣传,已取得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360截图20240412105425120.jpg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商标及产品设计图;2、产品照片;3、产品销售、广告宣传资料等。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各自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中显著识别文字“斐勒斯”与引证商标一中显著识别文字“斐勒琼斯”、引证商标二“斐勒”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中图形部分与纯图形的引证商标三、四在构图元素、主体特征、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可区分。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021440号“斐勒斯FEILESI及图”商标

申请/注册号:24021440 商标申请日期:2017-05-09 国际分类:25类 服装鞋帽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邴兆刚 

商品/服务项目:服装(2502)、服装(2504)、袜(2509)、手套(服装)(2510)、服装(2503)、鞋(脚上的穿着物)(2507)、帽子(头戴)(2508)、服装(2501)、针织服装(2501)、童装(2501)、羽绒服装(2501)、腰带(2512)、围巾(2511)、服装(2505)